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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性评价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08〕3 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意见》和常政办发〔2008〕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有关部门才能批准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按照市政府实行以人为本、联合高效审批企事业单位报批项目的要求,特制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行政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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